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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2022-01-11 12:59:08 73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和《河南统计年鉴(2021)》发布的2020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35120元以下(含35120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商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5120元但在140478元以下(含140478元)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9日

备案号:豫ICP备202103438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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